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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第十條規定申請展延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貯留、稀釋許可文件影本。
四、切結符合原許可載明事項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