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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不須逐日查驗。
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業)日。
三、不須逐日開立處分書。於查驗認定改善完成後,自按日連續處罰之起
算日至停止日止,依查驗日罰鍰金額乘以違規期間之日數後合併計算
罰鍰總額。
四、自起算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三次查驗仍未完成改
善,主管機關得依查驗結果分段開立處分書。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開立處分書前,應依行政罰法第四十
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函請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