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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
定完成改善、補正者,以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送達日為停止日;
未依規定檢齊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者,以主管機
關最後一次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
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報停工、停業或歇業,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工、停業或歇
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