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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進行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者,原廢 (污) 水水質
、水量及自廢 (污) 水處理設施內或處理後之貯水池內引水作回收使用之
水量,得免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
定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