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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水質檢測,應依附表一之項目檢測申報;但製程及廢
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之項目者,可檢具證明,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前項附表一項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