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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報義務人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申報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申報內容;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年一月至六
月之申報內容。
免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四條規定
所為之申報,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申報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