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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應同時申請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其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排放許可證(文件));其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