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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