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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其水質項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排放於土壤:
┌───────┬───────┬──────────────┐
│水 質 項 目│限 值│備 註│
├───────┼───────┼──────────────┤
│水溫 │三十五 │ │
├───────┼───────┼──────────────┤
│氫離子濃度指數│六˙○-九˙○│ │
├───────┼───────┼──────────────┤
│總酚 │○˙一 │ │
├───────┼───────┼──────────────┤
│氰化物 │○˙五 │ │
├─┬─────┼───────┼──────────────┤
│油│礦物類 │一○ │ │
│ ├─────┼───────┼──────────────┤
│脂│動植物性 │三○ │ │
├─┴─────┼───────┼──────────────┤
│鈉吸著比 │六˙○ │ │
├───────┼───────┼──────────────┤
│導電度 │二˙五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不適用│
├───────┼───────┼──────────────┤
│總氮 │四○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不適用│
├───────┼───────┼──────────────┤
│總磷 │一五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不適用│
├───────┼───────┼──────────────┤
│硼 │○˙七五 │ │
├───────┼───────┼──────────────┤
│鋁 │五˙○ │ │
├───────┼───────┼──────────────┤
│砷 │○˙二 │ │
├───────┼───────┼──────────────┤
│鈹 │○˙五 │ │
├───────┼───────┼──────────────┤
│鎘 │○˙○一 │ │
├───────┼───────┼──────────────┤
│總鉻 │○˙一 │ │
├───────┼───────┼──────────────┤
│鈷 │○˙○五 │ │
├───────┼───────┼──────────────┤
│銅 │○˙二 │ │
│ ├───────┼──────────────┤
│ │三˙○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適用 │
├───────┼───────┼──────────────┤
│鉛 │○˙一 │ │
├───────┼───────┼──────────────┤
│鋰 │二˙五 │ │
├───────┼───────┼──────────────┤
│錳 │○˙二 │ │
├───────┼───────┼──────────────┤
│總汞 │○˙○○五 │ │
├───────┼───────┼──────────────┤
│鉬 │○˙○一 │ │
├───────┼───────┼──────────────┤
│鎳 │○˙五 │ │
├───────┼───────┼──────────────┤
│硒 │○˙○二 │ │
├───────┼───────┼──────────────┤
│釩 │一○˙○ │ │
├───────┼───────┼──────────────┤
│鋅 │二˙○ │ │
│ ├───────┼──────────────┤
│ │五˙○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適用 │
├───────┼───────┼──────────────┤
│生化需氧量 │四○○ │畜牧業適用 │
│ ├───────┼──────────────┤
│ │一五○ │ │
├───────┼───────┼──────────────┤
│懸浮固體 │四○○ │畜牧業適用 │
│ ├───────┼──────────────┤
│ │三○○ │ │
└───────┴───────┴──────────────┘
前項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水溫:攝氏度(℃)。
三、鈉吸著比:(毫克當量/公升)之平方根(meq1/2L-1/2)。
四、導電度:毫姆歐/公分,攝氏二十五度(mmho/cm25℃ )。
五、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