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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土壤處理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