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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新設立且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前,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准水措計畫者,應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補齊相關證明文件。
新設立之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及登記之制度,非以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者,應於取得該登記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