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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三、水措設施現況照片。
四、申請日前九十日內之土壤及地下水檢測報告。
五、申請日前九十日內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水質檢測報告。
六、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七、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他人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九、廢(污)水經土壤處理後,溢流至地面水體者:
(一)溢流水進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另檢附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二)攔水渠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