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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海洋環境中之潮間帶地區,因其性質特殊,油污染清除處理,除考量自然復育方式外,應依潮間帶地區之特性,優先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潮間帶地區屬沙灘者:
(一)油污凝集後將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沖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質吸附油污或以油分散劑處理。
(三)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二、潮間帶地區屬砂礫者:
(一)沾附於砂礫上層之油污染清除得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塊及沾附油污之砂礫,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沾附油污之砂礫灘若因波浪衝擊,致油污有滲入較深處之虞時,油污染之清除處理得於漲落潮間以油分散劑處理。
(三)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三、潮間帶地區屬溼地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以人工去除油污或小型簡單工具清除油污,不得使用大型機械清理造成溼地損害,影響該區域生物。
四、潮間帶地區屬潟湖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使用吸著材料,均勻散佈於污染處,附著油污後再以人工或機械去除,油污染清除不得影響該區域生物。
五、潮間帶地區屬珊瑚礁岩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以人工撈除或使用吸著材料,均勻散佈於污染處,再以人工去除,殘餘油污以水沖洗後以吸油棉等物質吸附油污,油污清除應不影響該區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