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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污染物有嚴重影響海域水質者;應以污染物之回收為優先,並儘速採取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之圍堵,以防止污染擴散,使用之方式及工具應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