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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製作之紀錄,應置於運送之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明顯之處,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裝載時間及地點。
二、棄置種類及數量。
三、棄置貯存處。
四、開始及完成棄置之時間、位置、航向、航速及當時氣象。
五、棄置之操作情形、處理速度。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紀錄,管理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