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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從事油輸送、海洋棄置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警報、通報方式。
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三、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四、須停止操作、棄置、減產之情形。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