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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與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檢測結果。但軍港部分得僅提供檢測結果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