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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
前項海洋棄置或焚化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質狀況,劃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