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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計算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繳水污染防治費之污染物項目、污染
當量換算值如下:
┌─────┬───────────┬────────────
│污染物項目│ 污 染 當 量 換 算 值 │ 適 用
├─────┼─────┬─────┼────────────
│化學需氧量│五0公斤 │一污染當量│一、事業:印染整理業、製
│ │ │ │ 油化學業、造紙業、毛
│ │ │ │ 造業、金屬基本工業、
│ │ │ │ 製粉業、紡織業、製糖
│ │ │ │ 業、肉品市場、魚市場
│ │ │ │ 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
│ │ │ │ 船舶解體業、清艙業、
│ │ │ │ 研究) 室或其他實驗 (
│ │ │ │ 驗測定機構、餐飲業、
│ │ │ │ 站經營業、其他經中央
│ │ │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專用
│ │ │ │三、家戶。
├─────┼─────┼─────┼────────────
│懸浮固體 │一公噸 │一污染當量│事業:
│ │ │ │發電廠、水泥業、採礦業、
│ │ │ │自來水廠、洗車場、貯煤場
├─────┼─────┼─────┼────────────
│總汞 │二0公克 │一污染當量│事業:
├─────┼─────┼─────┤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
│鎘 │一00公克│一污染當量│之事業。
├─────┼─────┼─────┤
│總鉻 │五00公克│一污染當量│
├─────┼─────┼─────┤
│鉛 │一公斤 │一污染當量│
├─────┼─────┼─────┤
│鎳 │一公斤 │一污染當量│
├─────┼─────┼─────┤
│銅 │一公斤 │一污染當量│
├─────┼─────┼─────┤
│砷 │五00公克│一污染當量│
├─────┼─────┼─────┤
│氰化物 │一00公克│一污染當量│
├─────┼─────┼─────┼────────────
│總磷 │三公斤 │一污染當量│適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
│總氮 │二五公斤 │一污染當量│
├─────┼─────┼─────┤
│有機鹵化物│二公斤 │一污染當量│
├─────┼─────┼─────┤
│酚類 │一00公克│一污染當量│
└─────┴─────┴─────┴────────────
────────────────────┐
對 象 │
────────────────────┤
革業、紙漿製造業、醱酵業、礦油煉製業、石│
條業、化工業、藥品製造業、農藥業、食品製│
屠宰業、船舶建造修配業、橡膠製品製造業、│
業、修車廠、其他工業、廢水代處理業、畜牧│
、水肥處理廠 (場) 、廢棄物掩理場、廢棄物│
理廠 (場) 、照相沖洗業、製版業、洗染業、│
水產養殖業、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實驗 (│
研究) 室、醫院、醫事機構、動物園、環境檢│
觀光旅館 (飯店) 、遊樂園 (區) 、貨櫃集散│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下水道、公共下水道及社區下水道。 │
│
────────────────────┤
│
陶窯業、土石加工業、土石採取業、玻璃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
│
印刷電路版製造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
│
│
│
│
│
│
│
│
│
│
│
────────────────────┤
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
│
│
│
│
────────────────────┘
每污染當量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污染防治成本或污
染損害成本或經濟誘因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