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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應收取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因毀損或滅失申請換發、補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