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清理機構應具備左列各款機具:
一、真空幫浦抽泥車。
二、浮渣破碎用具、刮泥用具、碎石洗淨用具、導管清理用具、槽內外洗
淨用具等。
三、浮渣及污泥厚度測定儀器。
四、溶氧測定器。
五、工作衣、手套等衛生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