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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清理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經證習合格者。
二、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清理邁築污水處理設施
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證習合格者。
三、本辦法發布前,已執行清理業務之清理機構在職員工,領有證明文件
,並具有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實務經驗一年以上,經講習合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