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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清理機構至少應置清員一人,每日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之污泥量超過三
十立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滿三十立方公尺應增置一人。但超過十立方公
尺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仍應增置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