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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清理機構申請語可證,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
在縣 (市) ,由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省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