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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清理員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每次清理紀錄單上簽章。紀錄單記載不
實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應撤銷其清理員資格證書。
經撤銷清理員資格證書者,應於註銷日起七天內繳回資格證書,且五年內
不得再請領清理員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