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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清理機構於執行清理業務時,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清理建築物污水處設施。
二、清理或運送時,不得污染地面及妨礙住家安寧。
三、清出物應送至委託處理機構處理。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