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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清理機構結束營業者,應向原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
清理機構自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 (
市) 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登記。停業期間,許可證
超過有效期限者,應繳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