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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之一資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經訓練合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
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水產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
   學校工科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
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國民中學﹑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
   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前項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