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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一 廢 (污) 水處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