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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填具廢 (污) 水處
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並檢附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
機關申請核定。當地主管機關應按季層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