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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
證書:
 一 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 
 二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者。
因前項規定撤銷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