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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請領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應檢具技師證書﹑學校畢業證書 (
或加蓋印信之畢業證書影本) ﹑講習或訓練合格證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合格後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