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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四條及第八條所定貯存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材質須為不易磨損、耐腐蝕、抗壓力、不摻透並與事業廢水不起化
學作用。
二 構造須具有防雨遮蔽並確保貯存安全之設備。
三 容積須足以容納代處理之事業廢水。
四 須有防止空氣污染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