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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水代處理業 (以下簡稱代處理業) ,係指受工廠、礦場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業。
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