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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代處理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
第十四條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善,逾期不補辦或改善者,得撤銷
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