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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廢水合於或處理後合於左列規定者,始得以管線排放於海洋。
一 符合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標準。
二 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
前項第一款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最初稀釋率,係指廢水自放流擴散管放流進入海洋中,
當廢水由排放口上升達平衡狀況時,其與週遭海水混合之平均稀釋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