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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不得含有毒性及破壞土壤性質。
二 不得污染地面水、地下水或產生惡臭。
三 土質應具良好濾水性質。
四 應有防止廢水流向他處之設施。
五 處理場所應遠離水源之距離,須合於飲用水管理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