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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事業廢水採用土壤處理,其廢水水質應合於土壤處理標準,超過標準者,
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先行處理。
前項預先處理設施,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第一項標準由省 (市) 主管機關訂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