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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 事業廢水:工廠、礦場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之
廢水。
二 排放於地面水體:事業廢水直接排放於河、川、湖、海、潭、庫等
地面承受水體。
三 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事業廢水以管線將其輸送遠離海岸排放於海
洋。
四 納入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排入下水道系統。
五 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滲透或灌注於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