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檢驗其排入下水道之事業廢
水之水質,並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規定提報檢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