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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開始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
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報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