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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