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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
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汽車製造廠出具之相關轉運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件,應檢具駐外單位或外
交部授權認證之中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與完(免)稅證明書所載相關資料
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章。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