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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航空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適當防制措施,以減低航空噪音影響:
一、要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改善或汰換超過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航空器。
二、加強監測民用航空器進場、橫向、起飛音量。
三、依機場用途、航空器型式,調整航空器起降時間。
四、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下,調整操作程序、限制試車或訓練飛行時間。
五、對機場及其周圍應設置緩衝綠帶或隔音牆,對其設備應加裝消音裝置等防音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