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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設施所產生複合音量超過前條噪音管制標準值時,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各設施均應符合依下表修正後之噪音管制標準值:
┌──────────────┬──────────────┐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各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
│之音源數 │正值 │
├──────────────┼──────────────┤
│ 2 │ -3 │
├──────────────┼──────────────┤
│ 3 │ -4 │
├──────────────┼──────────────┤
│ 4 │ -6 │
├──────────────┼──────────────┤
│ 5 │ -7 │
├──────────────┼──────────────┤
│ 6 以上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