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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級主管機關指派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之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