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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二、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與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銷售商及將新購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機車不予獎勵。
前項第一款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