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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取得第三條應公開之核准(定)文件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開最近一次核准(定)文件。
前項核准(定)文件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保密,於審核機關准駁前得不受前項所定公開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