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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站數設置原則如下:
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設置站數之最低數量規定如附表一。但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之監測站連續三年以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且提出空氣品質監測站調整計畫者,得酌減之。
二、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以外之其他種類空氣品質監測站,視實際需要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