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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製造或進口管制塗料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於商品安全資料表、商品目錄、包裝或容器上以耐久及顯眼方式標示以下資料,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一、塗料類別;塗料同時具有附表所列數塗料類別者,應標示所有相關塗料類別。
二、塗料類別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或罐內實際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以每公升塗料含有之揮發性有機物克數(g-VOC/L-塗料)表示。
三、塗料於使用前需以稀釋劑調整黏度者,應標示下列塗料產品使用之稀釋溶劑資訊:
(一)稀釋溶劑廠牌或全名。
(二)稀釋溶劑比重。
(三)塗料產品使用稀釋溶劑之建議稀釋比例。